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韩某某、袁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凌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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