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绪云,女,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晓杨,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袁根娣,女,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绪云与被告韩晓杨、袁根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王绪云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绪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凌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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