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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佳与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维佳。
委托代理人赵东生,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张宣公路通泰物流底商。
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云。

原告王维佳与被告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维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东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赵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维佳诉称,被告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系由被告张云独资设立。2013年9月18日,被告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3个月,月息2分,该项借款由张云经办完成。逾期后,我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二被告均未偿还,故诉请法院,要求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张云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张云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系由被告张云独资设立,法人代表为张云。2013年9月18日,被告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原告王维佳借款20万元,该项借款由张云经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王维佳与被告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张云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主张借款月利息2分,无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家口英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归还原告王维佳借款20万元,被告张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张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占国

书记员: 王炜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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