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维崙,男,194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伯卫,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上海凤凰大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忠,董事长。
原告王维崙诉被告上海凤凰大酒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涉案股票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应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凤凰大酒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凤凰大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徐进峰
书记员:金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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