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维胜,1973年l2月3日出生。2010年7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9日因涉嫌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昭、徐本万,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维胜犯购买、运输假币罪,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因本案管辖权问题于2011年3月23日通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2日指定我院对本案进行审判。本院遂依法组成合议庭。期间,被告人王维胜的辩护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对本案适用简化程序审理。本院分别征求了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决定适用简化程序审理。于2011年7月l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珩、朱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维胜及其辩护人张昭、徐本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Ol0年7月初,被告人王维胜与刘海张(在逃)通过电话联系购买假币欲贩卖牟利。同年7月6日,被告人王维胜和马某从安徽省蒙城县乘车前往河南省郸城县,在该县鸿雁宾馆,王维胜电话联系刘海张购买假币事宜。次日早上,被告人王维胜与刘海张按照约定在鸿雁宾馆楼下见面,王维胜以每张假币5元钱的价格从刘海张处购买了2005版100元面额假币6000张,当日,被告人王维胜和马某携带购买的假币乘车返回安徽省蒙城县,中午13时许,二人到达蒙城县汽车站时,被守候于此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2005版100元面额人民币60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鉴定,所查获的人民币均为假币。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和接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指定管辖函、被告人王维胜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收入凭证、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维胜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能和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维胜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购买、运输假币罪,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维胜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维胜购买、运输假币总面额达6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唯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请求对王维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维胜犯购买、运输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O年7月7日起执行至2021年7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本案查获面额六十万元的假币6000张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依法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卫
审判员 戚利宾
人民陪审员 王新
书记员: 裴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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