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王某某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侃

书记员:仲佳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