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美华,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美,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兆群,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王美华与被告张兆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王美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美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王美华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王美华负担。
审判员:王 侃
书记员:仲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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