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美娟,女,1960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吴雷杰,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毅康,男,1975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忆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曹安称。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主要负责人:王银贤。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美娟、吴雷杰与被告王毅康、上海忆寻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毅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无法出庭参加诉讼。因此,本案应当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夏 君
书记员:姜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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