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美娟,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高磊,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高若凌,女,201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高磊,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琴、夏帆,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金祥,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高爱芳,女,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王振国,男,194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潘永英,女,195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王兆君,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国明、杨巧生,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帮,男,194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张巧云,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王兆虹,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正帮,男,194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王兆文,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荣荣,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王荣荣,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彭月明。
委托代理人王少彦。
原告王美娟、高磊、高若凌与被告高金祥、王振国、潘永英、王兆君、王正帮、张巧云、王兆虹、王兆文、王荣荣及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被告王振国、潘永英、王兆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佳境苑美丹路1033弄11幢19号201室房屋及上海市嘉定区练祁佳城慈竹路69弄10幢19号104室和404室房屋。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该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兄弟姐妹亲属关系,被征收的公有住房上海市兰风新村XXX号底层统间、底层西后间、底层小间承租人为蒋凤英(2009年去世)。2017年,该系争房屋被征收时,该户符合居住困难户,与第三人征收单位签约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购三套安置房(1、上海市宝山区佳境苑美丹路1033弄11幢19号201室;2、上海市嘉定区练祁佳城慈竹路69弄10幢19号104室;3、上海市嘉定区练祁佳城慈竹路69弄10幢19号404室)。因原被告之间存有分歧,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征收房屋地址为普陀区,属本院管辖范围,该案应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王振国、潘永英、王兆君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王振国、潘永英、王兆君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汤国荣
书记员: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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