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美琳,女,195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正平,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陈银萍,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
被告朱映桃,女,1948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白小勇,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李建新,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宏良。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XXX号XXX-XXX楼。
法定代表人刘朴。
第三人上海凌翼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伟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琳与被告朱映桃及第三人李建新、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凌翼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王美琳与被告朱映桃及第三人李建新、上海浦东新区潍坊物业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凌翼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周 婉
书记员:刘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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