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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翠娥、钱莉等与王恺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王翠娥,女,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钱莉,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王素兰,女,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慧慧,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恺林,男,194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
  申请人王翠娥、钱莉、王素兰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恺林名下有关上海市杨浦区蒋家浜小街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659,748.57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翠娥、钱莉、王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王恺林名下银行存款659,748.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3818元,由申请人王翠娥、钱莉、王素兰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欢群

书记员:裘泱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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