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者明,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庆东,鸡西市鸡冠区晨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由鸡西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关绍义,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亚娟,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者明与被告关绍义、张亚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者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庆东、被告关绍义、张亚娟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者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关绍义和张亚娟共同返还不当得利20 000.00元;2.关绍义和张亚娟负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亚娟和关绍义系夫妻关系,是王者明前妻张亚丽的姐姐、姐夫。2014年12月,经王者明的表姐陈增云介绍,王者明与张亚丽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由陈增云帮助协商决定,不包括给付张亚丽购买结婚衣物款,王者明给付张亚娟结婚彩礼款30 000.00元。2015年1月4日,有陈增云及其丈夫刘永财、张亚娟及其丈夫关绍义、王者明的姑姑王守荣、姑夫陈灿明及村长陈增良等人的见证下,在王者明家举办了过礼仪式。在酒桌吃饭时,关绍义和张亚娟代收了王者明给付张亚丽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用的彩礼款30 000.00元钱。在张亚丽与王者明的离婚诉讼中,张亚丽只承认收到其关绍义转交给她的10 000.00元。关绍义和张亚娟收到给付张亚丽的30 000.00元彩礼款后,只转交给张亚丽10 000.00元,隐匿了20 000.00元,给王者明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王者明起诉返还不当得利。
关绍义辩称,王者明在与张亚丽离婚时,已经对彩礼的返还事宜达成了返还协议,关绍义没有收取和占有彩礼款,王者明要求我和张亚娟共同返还彩礼款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张亚娟辩称,我从陈增云处取得,并向张亚丽转交了王者明给付的购买结婚衣物款10 000.00元。王者明主张我占有其彩礼款20 000.00的证据不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王者明所举证人王守荣的当庭证言证实30 000.00元彩礼款的给付地点和转交经过与王者明主张的给付地点和转交经过相矛盾,其证言不能证实王者明关于关绍义和张亚娟共同收取了其给付张亚丽结婚彩礼款30 000.00元的事实主张。关绍义所举王者明在起诉张亚丽离婚诉讼时的起诉状和张亚丽与王者明的离婚诉讼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均与王者明关于给付彩礼款数额和占有人的主张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对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王者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关绍义和张亚娟代收了其给付张亚丽的彩礼款,无证据证实关绍义和张亚娟隐匿彩礼款。
综上所述,王者明请求关绍义和张亚娟共同返还不当得利20 000.00元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者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计收150.00元,由王者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希望
书记员:李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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