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
委托代理人:陆路路,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陈栋,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葛宝琴
书记员:薛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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