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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柱与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胜柱,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宇,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告: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王胜柱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康睿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王胜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胜柱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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