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胜柱,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旭明,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晋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星原,男。
原告王胜柱与被告上海大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原告王胜柱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王胜柱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胜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王胜柱负担。
审判员:叶晓晨
书记员:祁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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