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自刚,男,196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沈涛(第一被告),男,199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
负责人:张晓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枫,男。
原告王自刚诉被告沈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第二被告申请,本院后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了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自刚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再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自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7.58元,减半收取计1,578.8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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