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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京湘粤(北京)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玲,王某某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宗康,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京湘粤(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6号院1号楼2729室。法定代表人:莫荣伟,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京湘粤(北京)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湘粤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玲、王宗康,被告京湘粤(北京)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莫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运输费613000元。2、要求被告办理京A×××××京、AQ088挂,京A×××××、京A×××××,京A×××××、京A×××××三辆运输车辆的过户手续。3、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货物运输关系,原告为承运方。至诉前,被告共欠原告运输费613000元未能偿还。原告购买被告的三辆运输车,原告已将全部车款给付被告,但被告至今未能办理过户手续。诉前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并要求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被告办公地点已人去楼空,原告多次给被告法定代表人莫荣伟打电话,但莫荣伟均拒接。为此,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判决。被告京湘粤(北京)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但是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完毕。原告所诉三辆运输车同意过户给原告,但是需要原告提供相关手续。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京湘粤公司之间系运输合同关系,原告王某某为承运人,截止至2018年6月22日,被告京湘粤公司欠原告运费613000元。双方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所欠运费613000元分两次还清,于2018年7月30日还款250000元,2018年8月30日还款363000元。欠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提供了还款协议一份,被告对此无异议。2、被告京湘粤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将三台物流货物运输车(京A×××××、京A×××××,京A×××××、京A×××××,京A×××××、京A×××××)卖给被告王某某,双方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运输车辆过户协议,协议第二条载明“现乙方(王某某)已将车辆剩余款全部交由甲方(京湘粤公司),甲方须在2018年7月30日前对乙方购买的三台运输车给予办理车辆手续及过户手续,如果甲方故意拖延不予办理,甲方承诺该车在营运期间出现的所有车辆责任损失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协议到期后,被告京湘粤公司未按照约定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提供了运输车辆过户协议一份,被告对此无异议。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给付运费613000元和将三辆运输车过户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京湘粤(北京)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某运输费613000元。二、被告京湘粤(北京)物流有限公司将其名下的京A×××××、京A×××××,京A×××××、京A×××××,京A×××××、京A×××××车过户给原告王某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5元,保全费3670元,由被告京湘粤(北京)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秀卿

书记员:郭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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