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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王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栋,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间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缴付本院)。

审判员:郑  磊

书记员: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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