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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笔一,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英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陆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颜佩娥
书记员:陈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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