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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伶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艳伶,女,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章荣,上海执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文才,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负责人:王海峰,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发,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负责人:宋占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威,男。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艳伶与被告朱文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王艳伶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艳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艳伶负担(已付)。

审判员:朱  欢

书记员:阮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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