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艳明,男,1978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望东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季斌,职务不详。
原告王艳明与被告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艳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艳明负担(已付)。
审判员:陈贤聪
书记员:赵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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