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王艳杰。
委托代理人:姚柏林,秦皇岛市天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韩美荣,秦皇岛市天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化工北戴河疗养院。住所地:北戴河区滨海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0182403-5。
法定代表人:丛树义,该公司院长。
委托代理人:熊天英,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郭一心,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艳杰与上诉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化工北戴河疗养院(以下简称化工疗养院)因劳动争议纠纷二案,均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4民初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艳杰主张在2005年4月1日就到上诉人化工疗养院工作,但也认可每年冬季放长假,在第二年上班时以冬补的形式补助一部分钱,结合北戴河的特点,既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延续,这种用工方式原审认定未形成连续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王艳杰主张2005年至2011年间的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2012年9月1日签订为期四个月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虽未再续签,但上诉人也未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并且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上诉人化工疗养院连续为上诉人王艳杰缴纳了社会保险等。原审认定2012年9月至2015年5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上诉人王艳杰认可2015年5月仅上两天班之后就因不给补发冬补等原因未再上班,化工疗养院也未再发放工资,原审认定应视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观点正确,上诉人化工疗养院应该支付2012年至2015年期间的经济补偿金。2015年5月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714元/月×3个月=5142元,上诉人王艳杰主张6000元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双方形成了连续劳动关系直至2015年5月终止,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个连续的过程,上诉人化工疗养院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2012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即没有解除也没有终止,上诉人化工疗养院应该支付上诉人王艳杰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上诉人王艳杰主张还应支付2008年至2012年、2014年、2015年1月至5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观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双休日不休息支付双倍工资问题。因冬季放长假,双休日的加班已经以放长假的形式予以补休,故对上诉人王艳杰主张的双休日加班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审认定2012年9月1日之前无劳动关系的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鲍成新
审判员 郭玉田
代审判员 王林果
书记员: 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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