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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枝与赤峰市百思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汪艳枝
董亚军(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
李朝辉(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
赤峰市百思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汪艳枝,女,1964年9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亚军,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朝辉,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百思特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宝臣,总经理。
原告王艳枝与被告赤峰市百思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庆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艳枝的委托代理人董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市百思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被告理应积极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市百思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汪艳枝借款4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赤峰市百思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被告理应积极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市百思特钢结构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汪艳枝借款4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赤峰市百思特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庆礼

书记员:解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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