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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艳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张后春,男,1984年10月21日生。 原告王艳生与被告张后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王艳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艳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祝 芬
书记员:蒋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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