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芬明,女,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彦,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思娇丽(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芬明与被告思娇丽(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芬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芬明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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