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芳,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静,女,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芳,女,1950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凌风,男,1948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芳、王静与被告李雪芳、凌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杨爱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