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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王静与李雪芳、凌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芳,女,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静,女,1976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芳,女,1950年3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凌风,男,1948年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芳、王静与被告李雪芳、凌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卫银龙

书记员:杨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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