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芳,女,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红,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江玲,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双华,河北明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芳诉被告王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田小冰
书记员:李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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