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芳珍,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天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王昌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妍,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竺志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芳珍与被告宁波天泉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上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芳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共计人民币285元,由原告王芳珍负担。
审判员:陈燕春
书记员:徐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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