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芸芸,女,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宁鹤,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利华,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王芸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利华名下的银行存款3,460,000元采取冻结的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利华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王芸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利华名下的银行存款3,460,000,冻结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利华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芸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崔海艳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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