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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芹与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芹,女,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付坤,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万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青联,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大为,上海市高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芹与被告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已批准“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诉称在地铁站上车时摔倒而受伤,属于在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一审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磁浮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卿杰

书记员:刘仪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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