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刚,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汪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2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汪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720,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任祥泰
书记员:谢辉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