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英,女,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梅,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前海中精国投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杰。
原告王英与被告深圳市前海中精国投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三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有争议可提交托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合同披露的托管人即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XXX号,本案应由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自行签订的补充协议虽约定由本院管辖,但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有盖章确认,故该补充协议不能推翻三方约定的管辖条款,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陈 锐
书记员:金宇彤 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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