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王利丰(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杨某某
李冬娟
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王利丰,系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庆安县。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庆安县。
委托代理人李冬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庆安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长:张希文
书记员:王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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