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荣亮,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相梅,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我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碧波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家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杰,男。
上诉人王荣亮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我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图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0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荣亮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增加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金额。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仅认可了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但未认识到涉案作品的艺术价值。上诉人作为一名插画大师,其创作的浮世绘作品融合了东方的传统视觉元素与西方的形式表现,色彩丰富,极具视觉冲击。涉案作品是通过针管笔手绘而成,并非通过软件创作,作品创作的复杂程度远超普通绘画作品。2.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过低,支持的合理费用过低。涉案作品在被上诉人网站达3年之久,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长;上诉人委托了律师代理诉讼,花费了律师费4,500元,一审法院对合理费用的判决过低。
被上诉人我图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荣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我图公司停止侵权;2.判令我图公司在我图网首页置顶位置、《法制日报》首版显著位置均连续30天登载致歉声明消除影响;3.判令我图公司赔偿王荣亮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65,000元。一审庭审中,鉴于我图公司已经从我图网下架涉案被控侵权图片,王荣亮撤回诉讼请求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王荣亮,系自由艺术设计师、插画师,新浪微博的用户名为“RLoNwang”。2015年6月30日,王荣亮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绘画《浮世NO.6》,该幅绘画居中为一只正在跃出海面的蓝色鲸鱼,周围有海浪、祥云环绕,背景系夕阳,夕阳左侧有两只燕子。整幅绘画左上角有王荣亮的署名及“浮世の六”字样。
我图公司是我图网(域名:www.ooopic.com)的经营者,网站设有“背景墙”“装饰画”“文化墙”“视频”“PPT”等多个栏目。我图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6日,注册资本500万元。
(2018)豫许魏证内民字第1094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6月29日,公证人员利用公证处的网络环境及电脑进行如下主要操作:登陆www.ooopic.com,搜索“浮世绘日出”,点击搜索结果页面,该页面居中为一幅室内墙角照片,墙壁上张贴的大幅壁纸即王荣亮的绘画《浮世NO.6》,壁纸左上角清晰可辨王荣亮的署名,照片下方有“精品壁書hkqueen我图设计师”水印。该照片名为《浮世绘日出燕子山峰手绘抽象风景玄关过道》,后附小字说明(版权图片),设计师hkqueen。页面右侧显示“个人授权”及“企业授权”两个对话框,销售价格为88我图币,7折价位61.6我图币,已下载:7。照片最下方信息记载:“此素材为原创版权图片,图片编号为XXXXXXXX,是设计师hkqueen在2016年7月2日上传,像素为宽150cm*高150cm,分辨率为72dpi,颜色模式为RGB,此原创格式素材图片已被下载7次,被收藏83次。”王荣亮为该份公证书支付公证费500元。
我图公司经营的我图网在其版权声明页称“我图网上的图片或素材均由用户上传”、“若相关图片或素材侵犯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一切法律后果均由该用户承担”、“我图网作为图片或素材的交易、共享、存储平台,管理信息的能力有限,仅负有法定的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义务”。我图公司为证明涉案作品均系用户上传,提交了用户开店的网页申请流程。在“上传须知”、《原创作品出售版权协议》及《设计师原创申明》栏目均列明:“原创会员需保证上传出售作品均为自己原创作品,修改、模仿其他人的设计稿均不可用来销售;原创会员需保证出售的原创作品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等;上传至我图网的原创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原创会员本人及我图网共同享有。”我图网与通过我图网出售原创设计作品并实名登记的我图网注册会员之间签订的《独家销售协议》显示,原创会员单幅作品进行个人授权模式销售时,可按照一定比例获交易金额的部分作为报酬(具体比例以公示的评级及规则为准,各等级店铺均不相同,最高可达75%),我图收取交易金额剩余部分作为网站维护费用。涉案图片的后台信息显示了上传用户的身份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目前,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删除前的总收益为431.20元,其中我图公司的分成占30%。另外,可以一次性充值299元,对于全网的所有图片下载享受七折优惠。
一审法院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浮世No.6》色彩明艳、画面饱满,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美术作品的左上角有王荣亮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可以认定王荣亮系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侵害权利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
我图公司主张被控侵权图片系其网站的用户上传,并且其在知晓被控侵权图片涉嫌侵权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删除,故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若存在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情形的,需承担侵权责任。而在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需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的判定问题上,需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这种过错程度的判定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在其网站上所实施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是否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对于这种明知或应知情形的判断标准的掌握还需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无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形,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当赋予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较高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我图公司网站上的被控侵权图片信息显示有上传时间和设计师,也提供了上传者的后台信息,故对我图公司认为侵权作品系用户上传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纳,但我图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能免除赔偿责任还需看其对网络用户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本案我图公司所提供的网络服务与通常意义上的网络服务尚有不同,即当网络用户欲从我图公司网站下载相关作品时,需充值人民币换取我图币后才能有偿下载,我图公司收取该费用后,会从该笔费用中获得相应比例的分成,可见我图公司从其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中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并不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免责的情形,故我图公司应当对其用户上传被控侵权图片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
关于我图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侵害著作权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审审理中,王荣亮申请撤回要求我图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关于我图公司的赔偿数额,由于王荣亮的经济损失、我图公司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故应当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权利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综合我图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我图公司的销售价格及我图公司网站的经营规模等情况予以酌定。王荣亮主张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其中公证费提供了相应票据,可予支持。关于律师费,王荣亮并未提供相应票据,一审法院结合案件疑难程度、律师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对王荣亮主张的律师费予以酌情确定。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首先赔礼道歉的主张适用于侵犯人身性权利的案件中,本案中我图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非直接侵权者,故不能适用赔礼道歉。其次,消除影响责任的承担前提系我图公司所实施的行为给王荣亮在公众面前造成了不利影响,现王荣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我图公司的侵权行为给王荣亮造成了何种程度和范围的不利影响,在我图公司承担了本案的赔偿责任后,已经能够消除其侵权行为给王荣亮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故一审法院对王荣亮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我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荣亮经济损失1,5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元,以上费用共计3,000元;二、驳回王荣亮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适用法定赔偿,但本院注意到,在案证据显示涉案图片在被上诉人网站中已经删除,删除前的下载次数仅为7次,删除前的总收益为431.20元,其中被上诉人的分成占30%,也即被上诉人因侵权行为的获利较少。一审法院在确定判赔金额时已综合考虑权利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侵权图片销售价格等因素,所确定的1,500元的判赔金额亦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该判赔金额未认识到涉案作品的艺术价值、未考虑到侵权持续时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费用中的律师费,上诉人在一审过程中虽主张支付了律师费4,500元,但对此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律师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律师费酌情予以支持,所支持的金额亦在人民法院自由裁量范围内,并无明显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荣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荣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杜灵燕
书记员:凌 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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