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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荣芳、康萍与上海香榭丽涂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荣芳,女,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康萍,女,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雪君,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琦威,上海邦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香榭丽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学全。
  委托代理人黄玲,上海道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代理人周琴,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林胜,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荣芳、康萍与被告上海香榭丽涂料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陆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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