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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莉与大连久年生物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莉莉,女,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蓝,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久年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东路XXX-XXX号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胡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宇,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莉莉与被告大连久年生物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王莉莉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莉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44元,减半收取计4,6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92元,合计7,964元,由原告王莉莉负担(已付)。

审判员:唐雪琴

书记员:刘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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