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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莉与王宏礼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莉莉,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效宁,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宏礼,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王莉莉与被告王宏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6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后因案件复杂,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莉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菲,被告王宏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莉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排除王宏礼对上海市静安区平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妨害,搬离系争房屋并配合王莉莉搬入。
  事实和理由:王莉莉为系争房屋产权人,王宏礼系王莉莉父亲。系争房屋购买初期,王莉莉、王宏礼均居住在系争房屋。但自2019年起,王宏礼多次拿刀威胁王莉莉生命安全,故王莉莉无奈之下搬离系争房屋。然,系争房屋权利人为王莉莉,王宏礼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故王莉莉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王宏礼辩称,不同意王莉莉的诉讼请求。认为,购买系争房屋的购房款来源于铁路新村房屋的征收补偿款,铁路新村房屋原系公房,征收前由王宏礼出资购买为售后公房,产权登记为王宏礼、王莉莉两人共有。铁路新村房屋共计获得征收补偿款541万余元,其中的299万元用于支付系争房屋购房款,3万元用于支付中介费;余款170余万元在王宏礼处。系争房屋产权确实只登记在王莉莉一人名下,但当时系登记为王莉莉一人是因为王莉莉声称会照顾王宏礼,会给王宏礼养老。现,王宏礼他处无房,要求居住系争房屋。而且,系争房屋是有两室,王宏礼并不妨碍王莉莉的居住,王莉莉可以居住系争房屋另一个房间,故不同意王莉莉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宏礼为王莉莉父亲,2018年3月,王莉莉通过购买的形式取得系争房屋产权。王莉莉、王宏礼原均居住于系争房屋,后双方发生争吵,王莉莉要求王宏礼搬离,未果,故王莉莉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如诉请。
  再查,2019年10月2日,王宏礼、王莉莉在系争房屋内发生纠纷。争吵过程中,王宏礼曾使用刀具,后双方报警平息。
  审理中,王莉莉表示,考虑到王宏礼系王莉莉父亲,顾念父女亲情,自愿补偿王宏礼15万元,用于王宏礼搬离系争房屋之用,并已将该笔补偿款缴纳至法院代管款账户。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王莉莉为系争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对系争房屋具备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王宏礼在未征得权利人王莉莉同意的情况下占有使用系争房屋,无法律依据,故王莉莉主张排除王宏礼对系争房屋的妨害,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王莉莉表示愿意补偿王宏礼15万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宏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上海市静安区平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准许原告王莉莉在被告王宏礼搬离上述房屋后十五日内补偿被告王宏礼15万元。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宏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春林

书记员:丁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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