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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莲英、王莲红与黄静、刘江先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莲英,女,1962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莲红,女,195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贞凤,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黄静,女,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刘江先,男,197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梅荣,女,197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钧泽,男,2002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刘江先(即本案被告之一),系刘钧泽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当事人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黄静就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涉嫌合同诈骗,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经侦支队刑事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本案有关联,故本案需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徐  芬

书记员:王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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