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琼,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毛丽
书记员: 金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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