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菊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新,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霞,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瑜,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菊芳与被告刘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菊芳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王菊芳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及民事权利的处分,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菊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菊芳负担。
审判员:杨立转
书记员:樊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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