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菊英,女,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申请人:马南钧,男,200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理人:唐晓雯,女,1982年6月26日,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XXX弄XXX号,系原告马南钧母亲。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宇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国。
上列当事人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菊英、马南钧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200元,并以其名下位于嘉定区裕民南路XXX号XXX层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王菊英、马南钧名下位于嘉定区裕民南路XXX号XXX层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宇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20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1,14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奚
书记员:王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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