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萍,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陶金凯,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清,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辉,男。
原告王萍、陶金凯诉被告上海玺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萍、陶金凯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萍、陶金凯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萍、陶金凯负担。
审判员:徐冬梅
书记员:朱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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