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峰、杜星,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宇,上海言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燕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牡丹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陶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审判员:罗有敏
书记员:杨隆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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