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营双与赵连峰、夏君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营双,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连峰,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夏君刚,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耿伟,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与夏君刚系夫妻关系。

原告王营双与被告赵连峰、夏君刚、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受理后,因被告夏君刚、耿伟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营双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连峰、夏君刚、耿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8000元及诉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全部偿清之日)。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4日,原告通过中间人苗某向三被告出借现金10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同时约定三被告2个月后归还本息,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分文未向原告支付借款本息。被告耿伟与夏君刚系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规定,应与夏君刚共同偿还借款。
三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赵连峰、夏君刚、耿伟向王营双借款100000元。夏君刚、耿伟给原告出具了收到条一张。证据二、原告向中间人转账凭条一张。证据三、通过中间人向被告转账凭条一张。证据四、证人苗某的当庭证言:证实王营双将100000元转给证人,证人又将该笔款转给耿伟。
原告对上述证据无有异议,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经审查,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达成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为三被告提供借款后,三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金,逾期不还实属违约。关于原告与三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30%,与法相悖,但现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连峰、夏君刚、耿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营双借款100000元、利息48000元及诉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宪友 审 判 员  李宪瑞 代理审判员  安 娟

书记员:崔津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