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欣,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兴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安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峰,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公兴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沈轶华
书记员:唐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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