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佳玲,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发现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崔凤岭
书记员:周 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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