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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葛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张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才,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葛小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小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人工资6945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原告带领工人给被告承揽的张家口市东方园林公园种植树木,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工人工资69450元。被告于2016年3月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之后原告每年数次和被告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权益,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葛小某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69450元。庭前被告对原告起诉事实及其本人签字的欠条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4月原告带领工人给被告承揽的张家口市东方园林公园种植树木,完工后被告拖欠原告工人工资69450元。被告在2016年3月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被告欠原告工人工资69450元,并且该笔工人工资至今未给付。
被告葛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某工人工资694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元,减半收取计76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6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述期满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服务,被告应依约支付报酬,原告主张应予支持。被告葛小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质证和论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侯剑兵

书记员: 钱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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