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蛇小,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茅家松,女,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栾小明,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王秀兰,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申请人王蛇小、茅家松与被申请人栾小明、王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上述被申请人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茅家松以自己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号XXX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蛇小、茅家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栾小明、王秀兰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二、查封申请人茅家松名下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陈映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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