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平乡县。
委托代理人郭延敏、张国彬,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雷),男,约30岁,汉族,农民,住平乡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春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延敏、张国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所述自己黄豆被被告张某某放养的羊群啃食一事,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到平乡县公安局油召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对原告作了询问笔录,但未对该事项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有本院调取的平乡县公安局油召派出所询问笔录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放养的羊群啃食了其0.3亩黄豆,除个人陈述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调取平乡县公安局油召派出所卷宗,该卷宗只有原告的询问笔录,没有对被告的询问笔录及处理结果,故其主张被告羊群啃食黄豆不能成立,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春平
书记员:赵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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