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许峰,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祥云,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颖颖,女,198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曹操,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许峰与被告张颖颖、曹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无法向被告曹操有效送达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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