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豪强,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国祥,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姚华,女,196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豪强与被告金国祥、姚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金国祥、姚华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秀贤
书记员:张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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