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贇,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颖,上海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薛峰,总经理。
第三人:薛峰,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金龙巷38号2栋1单元1楼4号。
第三人:张勇,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5号27-12。
上列被告及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松,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XXX号B座9层909室410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百安创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原告王贇与被告上海策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薛峰、张勇、北京百度毕威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王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杨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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